《民法典》关于遗嘱继承有新规定,增加了遗嘱形式,本期《律师说法》邀请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周琳律师进行相关解读。
01、遗嘱继承新规明确了哪些遗嘱形式有效?
周琳律师:《民法典》第1134-1139条明确了六种遗嘱形式及法定要件:
1.自书遗嘱:需遗嘱人亲笔书写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。
2.代书遗嘱:应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,由代书人、遗嘱人及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。
3.打印遗嘱:每页需遗嘱人与见证人签名并标注日期,见证人不少于2人。
4.录音录像遗嘱:应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肖像或姓名,清晰标注年月日,见证人需2人以上。
5.口头遗嘱:仅限危急情况下订立,需2名以上见证人,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及时改用书面形式,否则失效。
6.公证遗嘱:由公证机构依法办理。
02、立有多份遗嘱,但内容有冲突,怎么办?
周琳律师:《民法典》第1142条规定,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冲突的,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,改变了此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。同时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,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、受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,以及伪造篡改的遗嘱内容,均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律师提醒
周琳律师:《民法典》第1130条规定,有扶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。希望大家在关注财产分配的同时,更要重视亲情维系与家庭责任。
周琳
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
研究生毕业于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。
曾参与预重整等破产案件如下: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、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、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、漯河永信置业有限公司、漯河万盛置业有限公司、漯河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。
2023年度,在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完成《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优先权类型探析》课题并结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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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瘦马 编审:王辉 终审:卢子璋